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暂行规定
作者: 浏览次数:1536次 发布日期:2006-03-09

 

(2000年3月1日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7月12日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细化、量化考核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的具体标准,规范注册管理,促使预备注册人员强化实务操作、提高专业技能,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备注册人员',是指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从事业务工作,将来拟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业务助理人员。

      第三条执业经历登记包括预备注册人员自加入执业机构以来,专职从事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工作,以及在此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接受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的状况等内容。

      第四条执业机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当实务经验和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预备注册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格式见附件),用来记录和考查预备注册人员的实际执业经历,并作为预备注册人员申请注册的必备材料和重要依据。

      第六条执业机构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领取《登记手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领《登记手册》的预备注册人员名册一份;

      (二)以上人员一寸免冠近照各一张;

      (三)以上人员专职在执业机构从业的有效证明;

      (四)以上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第七条预备注册人员日常应按规定详细、如实地在《登记手册》中记录本人参与执业的各项业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接受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等情况,并由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工作情况、业务能力及记录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预备注册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业务工作小结,然后由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执业机构对其一年来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价、鉴定。

      第九条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有责任对预备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预备注册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条预备注册人员申请注册,除符合《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申请注册日累计实际从事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业务时间不少于二百个工作日;

      (二)在截至申请注册日前二十四个月内累计接受职业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八十学时,其中经省注协认可的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三)无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惩戒的不良记录;

      (四)本人在业务项目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无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预备注册人员截至申请注册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曾经流动的,其《登记手册》不需更换,但应在转入前对本人的执业经历进行总结,并由原供职的执业机构和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价、鉴定。未经上述评价、鉴定的执业经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注协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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