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最新修订)
作者: 浏览次数:1874次 发布日期:2014-09-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由温州市区(含永嘉,下同)22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订立温州市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  本行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

第三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约定。

 

第二章   基本约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本行约收费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或有收费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争揽业务。

(二)在承接业务中,给予客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回扣(回扣是指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以业务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协审费、顾问费、赞助费、佣金及报销发票、业务收入分成等各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支付价款或实物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及其他业务。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承接的业务出具报告。

(四)在法定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或变相联络点。

(五)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社会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

(六)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履约保证的约定

 

第五条  建立行约成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行约成员履行约定、行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设立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每年向行约成员通报一次。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按照各行约成员上年度业务收入数(以报送省注协年度报表数为准)的1%计交,计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结果与已交履约保证金余额相比增减变动幅度在2万元以内的,不予调整,超过2万元的,则多退少补,需补(退)的履约保证金应在每年的531日之前完成,逾期按每日2‰交纳滞纳金。单个行约成员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上限为10万元,下限为2万元。

第八条  对应处违约金的,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认定后,由市注协直接从该行约成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被处违约金的行约成员,应在接到扣款通知后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的,应在接到扣款通知书后的3天内交足,逾期按每日2‰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  因行约成员违约交纳的违约金主要用于行业宣传和监督管理、慈善和公益事业及弥补检查经费不足。

第十条  因终止、撤消而退出本行约的成员,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的约定

 

第十一条  建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履约行为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年对全体行约成员进行一次业务收费检查,检查对象为上年度七月一日至当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期间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如遇有举报、且有事实依据的,应对被举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组成员由温州市注协秘书处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履约行为举报机制,举报事项经专项检查确认属实后,按最终处罚取得的违约金金额的50%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举报人员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实名举报,并同时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对举报人员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行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具体约定时,将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配合惩戒委员会的调查,执行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二)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经惩戒委员会认定的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按实际收费低于本行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的差额的 5 倍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三)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按被查实项目根据本行约约定计算的收费金额(如实际收费金额大于按行约约定计算的收费金额,则按实际收费金额)支付违约金,最低不低于5万元。

(四)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全部业务收入总额支付违约金。

(五)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约定的,按实际已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六)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七)项约定的,由惩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

上述各项处理可以同时并处,也可视情节要求其出具书面保证、进行谈话训戒或提请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等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拒不接受、不配合履约调查,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经惩戒委员会决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第十七条  违约行为严重违法的,由惩戒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因违反行约被惩戒委员会所处的处理,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省行业协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行约由行约成员共同商定,经各行约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于201371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行约适用于所有在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永嘉地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凡注册地址在温州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永嘉,如因行政区划调整,其范围应也相应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本行约并遵守本行约规定,其他实际在温州市区范围(范围同上)内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行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本行约根据需要由各行约成员主任会计师组成的联席会议讨论后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行约的附件是本行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行约生效之日起一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行约由各行约成员主任会计师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一: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

 

附件二: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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