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浏览次数:381次 发布日期:2023-04-07

 

 

温注协20235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2023年3月24日本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4月7日

 

 

 

 

 

 

 

 

 

附件: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323 温州市注册会计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温州市内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的执业水平,研究指导两师执业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充分发挥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专业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和第届理事会决议,按行业业务类别分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和资产评估师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由市注协、执业机构、其他有关单位和学术界的代表组成的致力于行业政策与专业理论研究、对执业机构和两师进行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章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资格与任期

 

第四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条件,由7-11人组成,如工作需要,可吸纳业外个别学者。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有志为行业建设与发展多作贡献;

(二)在审计、会计、评估等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获取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含)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担任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五)近五年以来没有受过行业惩戒或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委员组成名单由执业机构推荐,市注协秘书处从中择优提出建议人选,报经市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市注协颁发聘书,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第八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家小组工作制度,根据行业需求下设若干专业小组。每个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召集本组的活动及课题研究,起草、汇总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市注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在编写专业提示、研究报告、操作指引、指南等专业成果中付出的劳动,由市注协予以相应补助。

 

第四章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开展业务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与业务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该类业务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适时发布专业提示;

第十三条 组织编写相关实务操作指引;

第十四条 开展咨询服务,征集、整理、解答实务操作中会员提出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配合市注协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就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研究相关业务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横向与纵向交流与合作,会同其他委员会实现跨界资源整合,技术共享;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市注协委派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活动由市注协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活动;活动时间由市注协秘书处和主任委员商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之外的行业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最终形成的专业提示和操作指引,主任委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注协秘书处,由市注协秘书处向全市行业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专业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不得私自发布提示和操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 委员为行业会员解答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得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勤勉尽职,按要求准时出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或及时办理有关专业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秘密应予保密。

第二十八条 委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发现有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情形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委员缺额时,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行。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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