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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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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Wen 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实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大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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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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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会员资格申请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负责初审和转报; (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本考区考务和考前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协会执业会员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下称执业机构)业务助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等后续教育;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检查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范在本市的实施情况,促使本协会执业会员提高执业质量和恪守职业道德;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本协会会员的奖惩工作。组织推选优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处罚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执业会员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六)支持本协会会员依法执业,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协调各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外部关系; (八)代表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与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九)管理本协会非执业会员,组织非执业会员的后续教育,注意培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业后备人才; (十)办理省、市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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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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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市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市境内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和依照规定考核程序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拥护本协会章程,经个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均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在事务所执业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由有关部门推荐,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专业人士为本协会特邀个人会员。 执业会员退出执业机构不再执业,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可以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二)经本协会受理初审,转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批准; (四)批准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济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协会的经费收支; (七)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五)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六)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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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更换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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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本会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当然理事,法人代表变更时,理事人选随之变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撤换常务理事会理事;增补或撤换理事会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有关会员权益、纪律、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代表本协会进行国内外交流;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外,还有提出增补、撤换理事会理事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回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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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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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资助; (三)本协会举办的事业活动或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遵循《会计法》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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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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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修改本协会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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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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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合并、分立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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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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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