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4日经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表决通过,温州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温州市民政2021年9月17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Wen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WICPA。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是由本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也是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财政局党组。本会依法接受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市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遵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会会员的奖惩工作。组织推选优秀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按照处罚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执业会员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会员资格申请。管理本会非执业会员,组织非执业会员的后续教育,注意培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业后备人才;
(六)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温州考区的报名考务和培训工作;
(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反映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组织指导本行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九)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学术研究;
(十)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 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十二)办理省、市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1、凡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执业或职业资格,且在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为本会执业会员;取得其它类别评估师或估价师职业资格,且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可经申请批准为本会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2、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为本会非执业会员;从事社会审计、资产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人员和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评估工作的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可经申请批准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经费收支;
(七)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 遵守本会纪律;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更换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温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经1/2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近五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并确定理事人数。实际理事人数低于理事总数2/3时,须按照规定程序立即进行补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温州市财政局申请,由温州市财政局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在内的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温州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有关会员权益、纪律、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代表本会进行国内外交流;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应当从本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声誉良好和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除第(二)、(四)项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半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经会长或 1/3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财政局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应由会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协会某方面的工作,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或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温州市财政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温州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财政局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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