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 浏览次数:985次 发布日期:2010-02-05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经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等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1: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社会大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行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对本会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审计、评估业务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其按照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以及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行业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的行业专业组织。

    第四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的产生及调整)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由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在本届委员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至少有2名人员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第五条 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或注册评估师评估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行业政策和专业技术、执行标准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组织指导行业开展业务工作,以提高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主要职责有:

    一、 对贯彻执行中注协、中评协制定的各项执业准则和指南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 对本会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答复或提供指导意见、专业技术援助;

    三、 对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求协会对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有疑义的,提出咨询性意见;

    四、 负责上级协会或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等执业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业务研讨会、专题调研活动,研究行业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增进同行之间在专业技术上的沟通和了解,研究、分析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对温州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专业辅导提出建议;

    六、 协会秘书处安排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专业问题形成一致意见;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提案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 为了提高效率,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议在适宜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八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职业判断。

    第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 委员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为依据,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 委员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委员在实施委员会职责,与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咨询意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 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不能出席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不得缺席。

    第十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不履行职责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 协会常务理事会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则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

    (2010年1月29日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第六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委员:

    叶胜建温州立德会计师事务所

    副主任委员:

    林宏声     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煦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叶进春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孙国建     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

    金国达     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

    赵一原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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