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作者: 浏览次数:932次 发布日期:2008-07-16

浙财监督字〔2008〕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县市不发):
    为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8〕23号)要求,我厅决定继续组织各市、县(市、区)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各地要按照财政监督“三个贯穿”和“守土有责”的基本要求,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政中心工作,密切关注新会计审计准则和重大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扎实做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公用事业、资源能源和地方国有企业,关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检查工作从2008年5月份开始,2008年9月底前结束。检查范围包括:
    (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地有重点地选择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及对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除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检查外,各地应重点选取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公用事业、资源能源等行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三)各地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并办理受托检查手续;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时,应延伸检查部分被审计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其是否合理运用准则赋予的职业判断空间,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或有事项的确认、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高风险内容要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操纵损益的违规行为,切实掌握新会计准则执行的真实情况和第一手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此外,各地可根据需要对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会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中要密切关注被查单位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起施行,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新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依法缴纳税款;行政事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此外,各地要围绕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紧密结合检查重点和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大力提升会计监督工作成效。
    三、违规问题的处理
    各地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先由各检查组提出意见,然后由省财政厅统一作出。
    四、检查材料的撰写和上报
    检查结束后,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各县(市、区)要将下述材料(附电子文本)上报市(具体报送时间由各市自行决定),各市要将所属县(市、区)及本级的检查材料汇总后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义乌市可将检查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一)检查总结。总结应包括各地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检查以及自行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检查总结要突出对检查的组织过程、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的分析归纳,认真总结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汇总表及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上报范围限于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检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汇总表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及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办监〔2006〕9号)的规定撰写;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撰写。
    (三)各地对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检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
    (四)其他材料。各地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具体包括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
    对于材料上报后下发的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各地应于2009年4月15日前同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同补充上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体推进会计监督工作。各地财政局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大局观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的会计监督工作。各市财政局除认真完成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检查任务外,要将推动县(市)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作为今年检查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大对县(市)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召开检查布置会、实地巡视督导、扩大新闻宣传、加强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切实推动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会计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中央、省、市、县会计监督上下联动机制,有效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二)依法检查、严格审理,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各地财政局要严格遵循《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浙财监督字〔2007〕36号)及相关检查规则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质量控制,努力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检查结束后,各地财政局应组织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理,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研究并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合理把握处理处罚尺度,确保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三)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扩大会计监督影响。各地财政局要切实加大查前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公布检查名单,努力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为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检查公告、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对造假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有效增强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
    (四)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财政局要加强与当地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避免重复检查,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在互相沟通检查名单、抄送检查结果、共同开展培训等多种合作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联合检查,有效形成会计监管合力。
    (五)各地财政局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请示汇报。省财政厅将通过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
    (六)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检查的考评
    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财政局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主要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化,处理处罚决定的起草质量,调研的组织情况及调研报告的质量等。考核评比的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以切实促进各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会计监督的成效。
    附件:1.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表
          2.检查汇总表
          3.处理处罚统计表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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