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浏览次数:1833次 发布日期:2014-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保障行业自律惩戒工作规范地开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理事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按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惩戒工作机构,对市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处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及《温州市会计师事务所自律公约》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及公约规定,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条 对违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市注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市注协会员,在本市从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四)委员本人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上第(二)、(三)、(五)项条件。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下同)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并由秘书处通知有关委员出席。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召开讨论对违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惩戒意见的会议,应从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委员,实际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不少于抽取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注协秘书处应在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有关执业机构,告知即将提交惩戒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有关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在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之前,通过市注协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辩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会议介绍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违规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申辩理由。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就提交审议事项的事实、证据等向秘书处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审议违规事项时,如有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市注协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当认真听取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辩理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惩戒委员会会议书面表决:
(一)决定终止对该事项的审议;
(二)决定是否对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 
(三)决定是否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以及给予从重惩戒;
 四)决定是否将违规事项移送政府有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
第十九条 书面表决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方式。表决结果须达到实际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赞成对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给予公开谴责的票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将票数并计到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种类。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由秘书处以“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行文公布。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
(三)在履行职责时如遇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对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委员是违规事项的当事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近亲属;
(二)违规事项涉及委员所在的执业机构、总所或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三)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委员如遇需要回避情形的,不再参加本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如有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年龄超过60周岁或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工作;
(二)一届任期中累计两次不按要求参加委员会会议;
(三)有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要求的行为;
(四)本人或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本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本人因故不愿继续从事委员会的工作。
(七)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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