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浏览次数:199次 发布日期:2023-05-15

财会〔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2023年2月20日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