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浏览次数:109次 发布日期:2024-04-10

 

温注协〔202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已经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附件:《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及其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业机构及其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行为向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进行投诉举报,以及市注协开展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注协开展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护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市注协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执业机构及其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涉嫌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形,可以向市注协提出投诉举报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涉嫌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制度

 投诉举报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真实名称、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举报对象执业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业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相关证据和有效线索;
(六)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投诉举报人对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市注协秘书处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注协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市注协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可以对执业机构进行实地调查,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举报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市注协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举报人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第十条 市注协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应当根据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提请市注协常务理事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投诉举报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定事实依据温州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自律惩戒;

()被投诉被举报执业行为存在瑕疵,但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应通过对被投诉举报发关注函、谈话提醒或其它适当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投诉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查证不实的,对投诉举报请求不予支持,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有效证据线索并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人,市注协将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对于多次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投诉举报人,特别是在查处无资质执业或挂名执业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低价或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问题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投诉举报人,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市注协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据材料进行严格保密,确保投诉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对于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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