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 浏览次数:1737次 发布日期:2008-07-08

(温州系列第十九号)
业务收费(新订稿)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规范发展,进一步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提高执业质量,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345号文件,乐清市区4家会计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业务收费问题约定如下:
    第一条审查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的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表列收费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可做相应调整:
    1、对资产总额亿元以上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但不应不低于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起点1.44万元;5亿至10亿元起点5万元,但不应低于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八;10亿元以上不低于8万元。
    2、出具合并审计报告的收费按合并资产总额减并入公司(已出具审计报告)的资产总额(必须剔除相抵消的资产)后的资产余额进行收费。
    3、验资中对于企业能提供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验资报告,收费按新增注册资本额套用修改后附表一中的变更验资收费标准,对于新增注册资本额1亿元以上,起点34000元,超过部分按0.20‰计收(本条规定不能与其他优惠规定同时享受)。
    4、会计期间不超过6个月同类型的报表审计、验资业务,可下浮30%计收(本条规定不能与其他优惠规定同时享受)。会计期间不超过6个月:指企业提供的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报告日与现出具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报告日之间不超过6个月。
    5、各所到乐清市范围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的,应按客户注册所在地区的行业自律公约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特殊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如下:
    1、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对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下项目,收费3000元;资产总额200—500万元的项目,收费5000元;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起点5000元,可协商计收。
    2、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起点500元。
    3、财务收支审计收费按照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
    第三条如违反上述约定少收费的,违约事务所按照违约项目少收部分3倍的款项,作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赔偿。
    第四条每年的10月10日对各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前各所应准备台账(台账的格式要求列明报告文号、单位名称、资产总额或注册资本额、发票号码、收费金额,验资台账还要列明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检查的召集人及检查顺序第1次为万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兴泰会计师事务所、乐怡会计师事务所,以后检查的召集人及检查顺序按循环方式轮流进行;每次检查由召集人组织,各所委派2人参加(对本所的检查、本所人员不参加),检查时要求发票存根金额与台账收费金额核对,再按规定比例抽查工作底稿核对资产总额或注册资本额(抽查按项目个数不小于30%的比例确定抽查个数;如检查中违反个数超过抽查个数的2%,应提高一倍的抽查面,再次不符的,应全面检查)。
    第五条自律公约的订立、修订、执行情况检查和违约处罚的认定,均通过参加自律所的主任会计师联合会议的形式实施,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会议的召集人由各所主任会计师轮流担任,每期一年。召集人的职责:(1)主持联席会议;(2)收集公约执行情况和意见;(3)执行已经认定的违约处罚;(4)有关自律公约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为保证各方履行义务和公约顺利执行,各所的保证金交纳金额永安、乐怡会计师事务所各为9万元,兴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3万元,万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2万元,保证金由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代管,上述金额应在前月的10天内上交,以后受罚的应在10天内补足,超过期限每天滞纳金按万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变更验资原则上应统一质量操作规范。
    第八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各方应自觉遵守。如果擅自不履行,又不接受违约处理的,其他各所可向省财政厅、省注协检举其不正当竞争等职业道德问题。
    第九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工商年检用)统一按规范的“审计报告”出具,考虑到公约开始执行日与签约日这一期间,各所由于按老标准收费的口径不一致,导致收费与公约不相符的,在签约日各所应提供客户清单与发票复印件,以作为检查时豁免。
    第十条本公约未尽事项,另行议定。
    第十一条本自律公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本公约共5份,各方各1份,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1份。
    签约单位: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
    乐清乐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乐清兴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乐清万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单位: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3月10日
    
    附表一: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50(含50)万元以下

1400

2

50—100(含100)万元

2400

3

100—300(含300)万元

3600

4

300—600(含600)万元

4800

5

600—1000(含1000)万元

6000

6

1000—2000(含2000)万元

7200

7

2000—4000(含4000)万元

9000

8

4000—6000(含6000)万元

10800

9

6000—8000(含8000)万元

12600

10

8000—10000(含10000)万元

14400

11

10000万元以上

0.144‰

二、验资(按注册资本额分档计收)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新 设 验 资

变 更 验 资

1

10(含10)万元以下

700

1000

2

10—50(含50)万元

1200

1680

3

50—100(含100)万元

1800

2520

4

100—300(含300)万元

2400

3360

5

300—600(含600)万元

3000

4200

6

600—1000(含1000)万元

3600

5000

7

1000—5000(含5000)万元

(3600+)0.25‰

(5000+)0.35‰

8

5000万元以上

(13600+)0.2‰

(19000+)0.3‰

注:
1、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2、上述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介服[2005]345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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