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自律公约——关于法定业务承接的禁止(修订)
作者: 浏览次数:1510次 发布日期:2008-07-08

(全市系列第十四号)

    1、本协议涉及的法定业务是指包括年报审计、工商年检专项审计、验资等审计、验资业务。
    2、各事务所不单独在工商机关、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等行政机关设立工作机构及派驻人员。
    3、各事务所不单独在工商机关、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等行政机关设立各类广告。
    4、各事务所不单独在工商机关、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等行政机关留存各类宣传资料。
    5、各事务所不得通过工商等行政机关向客户提供联系单/卡及类似资料。
    6、上述所称国家机关既包括中共党委系统,也包括行政、审判等机关,另外,也包括法定或受托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7、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提供的客户,可按特殊客户处理,享有特殊客户的折扣优惠,但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向其提供现金、实物及其他形式回扣。
    8、涉及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由相关事务所提出举报并举证,由其他非当事事务所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由其他全部非当事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组成的会议审议,并经参会全体主任会计师确认一致后,对违反本协议第2至5项行为规定的处以5万元罚款,违反本协议第7项规定的行为处以回扣总额的10倍罚款,其罚款收入的60%用于奖励举证属实的事务所,40%由其他非当事事务所按缴纳保证金比例分配。如违约事务所拒不缴付罚款的,按照第十三号自律公约的规定由市注协在温州媒体上公布该事务所为不诚信单位,在行业内进行声讨,并提请省注协查处。
    9、本协议适用范围暂限于温州市区业务。
    10、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执行。
    签约各方: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浙南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立德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2006年1月11日
    鉴证方: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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