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保证金制度(修订)
作者: 浏览次数:1611次 发布日期:2008-07-08

(全市系列第十三号)

    一、为提高执行自律公约的自觉性,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决定建立保证金制度。
    二、各所应按上年度业务收入的1%在当年第一季度内计缴保证金,计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保证金汇入注协银行帐户,由市注协代为管理。各所收费情况检查后,应支付违约赔款的,由市注协直接从该所存入的保证金中扣付。被扣付事务所应在接到市注协扣付通知后10天内汇款至市注协,补足保证金。
    四、对检查会议(含收费检查、回扣调查及第七号协议的违约罚款)确认的违约事务所违约赔款,违约事务所应付的赔款金额,不受保证金的限制。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款金额时,不足部分应在10天内补足。如果违约事务所提出申诉(以书面为准),由轮值的召集事务所在收到申诉书5天内组织全体签约所主任会计师会议,该次主任会计师会议作出的决议为最终认定,违约申请所须按会议决议执行,先交赔偿款,如还有不同意见可向市注协、省注协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到规定期限内未补足的,应加收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对各所行业收费情况的检查,按照商定的比例,从各所当年业务项目中随机抽查。各所的违约赔款,按照缴付保证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在收费情况检查前的预备会议上,如有关事务所作自查并向签约单位说明少收费的项目及原因的,则按少收费金额的2倍计付赔款。对事务所检查时,事务所未能提供抽查该文号档案的,在补充提交其他档案达到总量要求的同时,其未提供的文号档案列为下一次检查的对象,但不影响下一次抽查的比例要求。
    七、经签约单位检查确认的违约事务所违约赔款,违约事务所坚持不缴付的,由注协在温州媒体上公布该事务所为不诚信单位,在行业内进行声讨,并提请省注协查处。
    八、协议自签章日起执行。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浙南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立德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2006年1月11日
    监督单位: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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