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新订稿)
作者: 浏览次数:2288次 发布日期:2014-08-21

(全市系列第十二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更好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温州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345号文件,温州市区9家会计师事务所(含永嘉海天所,下同)就有关业务收费进行讨论,并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市区9所的一般项目按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统一标准执行(详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在以下幅度内变动执行:
    1、对资产总额超过亿元的年报审计,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起点12000元;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至3亿元的,按资产总额十万分之九,起点20000元;资产总额超过3亿元至4亿元的,按资产总额十万分之八,起点27000元;资产总额超过4亿元的,按资产总额十万分之七,起点32000元;对资产总额8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56000元。以上为最低收费,不得再下浮。
    2、对设立验资项目,本次投入资本超过1亿元的,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22000元。对变更验资项目,累计实收资本超过1亿元的,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30000元。
    3、已作验资或会计报表审计的,在其报告日后的三个月内变更验资的,按新增注册资本额,比照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
    4、对分期投资,第一次投入按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次开始按当次投入金额比照变更验资收费标准执行。
    5、非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表核算的会计报表审计,除汇总单位按资产总额收费外,每一分支机构须按收费标准加收5%以上,但该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未委托审计的除外。
    6、收费标准的下浮限制:在会计期间不超过6个月内已作验资、专项及年报审计的报表审计,可下浮30%计收。特殊客户:报表审计资产总额4000万以下,可下浮10%计收;4000万(含本数)以上,可下浮20%计收;亿元以上协商收费的不能再下浮;验资项目实收资本总额2000万元以下,可下浮10%计收;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可下浮20%计收。
    7、工商年检专项审计收费;资产总额10万以下(含10万元,下同)收费500元,资产总额10万-50万元,收费800元;资产总额50万—100万元,收费1000元;资产总额100万—200万元以下,收费1500元。以上为最低收费额,不能再下浮。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特殊项目收费标准
    1、凡会计报表审计,不论其审计目的、客户性质及组织形式,均按本自律公约确定的标准收费。
    2、企业清算、分立、合并审计,对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费3000元;资产总额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收费5000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千分之一内协商计收。
    3、其他专项审计,包括经济纠纷、贪污案件、出国证明、产品评估等;应根据其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协商计收。但该项业务计费起点为2000元。
    第三条、如违反上述约定少收费的,违约事务所应支付该项目少收费部分10倍的款项,作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赔款。
    第四条、每年5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由各所派员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注协派员参加。有违约举报的,由当期召集人随时组织检查。
    第五条、自律公约的订立、修订、执行情况核查和违约处罚的认定,均通过签约所主任会计师联席会议的形式,会议的召集人由各主任会计师轮流担任,每期一年。
    召集人的职责:
    (一)主持联席会议;
    (二)收集公约执行的情况和意见;(执行已经认定的违约处罚);
    (四)解答自律公约的收费标准;
    (五)有关自律公约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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