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第二号——制止回扣行为
作者: 浏览次数:1691次 发布日期:2014-08-21

    为纯洁会计中介市场环境,保护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公平、有序竞争、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稳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温州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会计中介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注协、省注协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在市注协的督促和指导下,温州市区六家会计师事务所就自觉取消、制止回扣行为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事务所在承接业务中不得给予政府有关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回扣,以垄断、招揽业务;不得给客户回扣以承接业务、影响其他事务所正常执业。
    二、回扣行为指以协审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赞助费等名义,以货币或实物等方式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替其报销有关费用、开支、由政府部门的财务、工会或其直接管辖的下属机构或个人收取、以达到争夺、垄断、指定业务目的的行为;以及以上述方式支付给客户及其工作人员以达到承接业务目的的行为。
  三、在承接下列业务过程中给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回扣属于制止范围:
    1.国有企业年度报表审计;
    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审计;
    3.验资;
    4.资产评估;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发文要求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业务;
    6.由市注协牵头或六家事务所统一行动开拓的业务;
    7.其他由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项目。
    四、如违反上述约定发生给回扣以争夺、垄断、指定业务的处以回扣总额十倍的罚款,做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的赔款,并由其他事务所视情决定是否提请省、市注协查处。
    五、为保证各事务所切实履行承诺,每半年进行专项检查一次,第一次核查定2000年12月,以后各次核查的安排,同《自律公约第一号》之第七条规定。每次核查的重点由六家事务所另行议定。
    六、对核查发现查有实据的问题,允许被查方提供书面意见,但是否违背本协议内容,应经其他事务所代表在市注协主持下投票表决确认;经与会代表五分之三及以上认定为回扣后,如被查单位仍不承认,应提交给省、市注协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专案处理。
    七、本协议从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协议签约各方应自觉遵守,由市注协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议定。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九日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