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自律收费公约检查的有关规定
作者: 浏览次数:1562次 发布日期:2010-11-11

    1、豁免项目:按2009年度的审计、验资收入200万元一个,200万元以下一个,尾数四舍五入;时间截止:检查组到达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发文个数自报情况表” 为准。
    2、企业有意、明显调低资产总额的,以企业报表为准。特殊情况进行鉴定。
    3、抽到样本号涉及到各县的业务,收费标准按县级自律公约的标准,无县级自律公约标准的,按省标准执行。
    4、投标项目除外。
    5、举报的项目,不受10%的抽样比例所限制。
    6、社团项目和事业单位的项目,按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无优惠。
    7、抽样样本号的确定,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样本尾数。
    8、在抽样本前,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供发文台账和报省里的信息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当即停止收费检查,该所的收费检查另行组织,所需的有关费用(按省每小时计费标准计算)由该所负担。有意不报被查者,按其相应收费标准的十倍进行处罚。
    9、检查时不能提供工作底稿的,在一个月内另行专门安排检查,所需的有关费用(按1000元/天计算)由该所负担。拒绝提供者,举报省里检查。
    10、万元以上的收费项目尾数不满壹仟元的可以去掉尾数收费;仟元以上的收费项目尾数不满壹佰元的可以去掉尾数收费。
    11、抽到的样本号不属于检查范围的,不再往后顺延,样本数以发文个数的10%为限,小于发文个数的10%的,以实际数为准,不再扩大抽样范围。
    12、各组检查人员应追踪检查在2009年度收费检查中尚挂账的项目,最长挂账三年,未收款需取待对证明。
    13、华明所和道盛所的检查,均包括分所在内。
    14、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1月24日期间有关业务收费标准按《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补充稿)[全市系列第十二号]》执行。
    15、时间、人员安排:
    检查范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发文数;
    检查时间:11月15日开始,11月16日检查,11月17日汇报、总结;
    检查人员组成:每所抽调老所二个人,新所一个人。
    报到时间:11月11日下午报到、分组、培训。

附件:1、检查底稿资料

         2、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互查人员安排表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