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新订稿)
作者: 浏览次数:1813次 发布日期:2011-05-03

(全市系列第19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更好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温州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1]91号文件《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州市22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业务收费进行讨论,并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温州市22家事务所的一般项目按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统一标准执行(详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在以下幅度内变动执行:
    1、对资产总额超过亿元的年报审计,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起点12000元;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至3亿元的,按资产总额十万分之九,起点22000元;资产总额超过3亿元至4亿元的,按资产总额十万分之八,起点30000元;资产总额超过4亿元的,按资产总额十万分之七,起点35000元;对资产总额8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60000元。以上最低收费按二者孰高原则计算确定,不得再下浮。
    2、对设立验资项目,本次投入资本超过1亿元的,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27000元。对变更验资项目,累计实收资本超过1亿元的,可协商收费,但应不低于38000元。
    3、已作验资或会计报表审计的,在其报告日后的三个月内变更验资的,按新增注册资本额,比照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
    4、对分期投资,第一次投入按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次开始按当次投入金额比照变更验资收费标准执行。
    5、非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表核算的会计报表审计,除汇总单位按资产总额收费外,每一分支机构须按收费标准加收5%以上,但该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未委托审计的除外。
    6、收费标准的下浮限制:在会计期间不超过6个月内已作验资、专项及年报审计的报表审计,可下浮35%计收。特殊客户:报表审计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可下浮15%计收;4000万(含本数)以上,可下浮25%计收;亿元以上协商收费的不能再下浮;验资项目实收资本总额2000万元以下,可下浮15%计收;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可下浮25%计收。
    第二条、特殊项目收费标准
    1、凡会计报表审计,不论其审计目的、客户性质及组织形式,均按本自律公约确定的标准收费。
    2、企业清算、分立、合并审计,对资产总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收费3000元;资产总额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收费5000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千分之二的比例协商计收。
    3、其他专项审计,包括经济纠纷、贪污案件、出国证明、产品评估等;应根据其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协商计收。原则上专项业务计费起点为3000元。
    第三条、如违反上述约定少收费的,违约事务所应支付该项目少收费部分10倍的款项,作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赔款。
    第四条、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由各所派员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注协派员参加。有违约举报的,由当期召集人随时组织检查。
    第五条、自律公约的订立、修订、执行情况核查和违约处罚的认定,均通过签约所主任会计师联席会议的形式,会议的召集人由各主任会计师轮流担任,每期一年。召集人的职责:(一)主持联席会议;(二)收集公约执行的情况和意见;(执行已经认定的违约处罚);(四)解答自律公约的收费标准;(五)有关自律公约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执行。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193号